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邀同被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四筆共新台幣(下同)六十七萬元(各筆金額、借支起迄日、約定利息均詳如附表所示),且約定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除須按附表所示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就上開各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附表所示繳納本息截止日,即未再按期繳納本息,目前尚積欠本金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共六十萬一千一百八十七元,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被告二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嗣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資料表各四份、基本放款利率公告三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四筆共新台幣六十七萬元(各筆金額、借支起迄日、約定利息均詳如附表所示),且約定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除須按附表所示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就上開各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附表所示繳納本息截止日,即未再按期繳納本息,目前尚積欠本金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共六十萬一千一百八十七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資料表、基本放款利率公告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綜上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六十萬一千一百八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林育幟~B法官李銘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F0~T40┌─────────────────────────────────────────────────────────────────────────┐│附表:│├──┬────┬─────┬────────┬──────┬─────────┬─────────────────────────────────┤│編號│貸款本金│尚積欠本金│借支起訖日│繳息截止日│應給付利息│應給付違約金│││(新台幣│(新台幣│││││││.下同)│.下同)│││││├──┼────┼─────┼────────┼──────┼─────────┼─────────────────────────────────┤││壹拾貳萬│伍萬陸仟陸│自九十年三月十六│九十一年三月│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四│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1│元│佰貳拾伍元│日起至九十七年三│十三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月十六日││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五計算之利息。││││││││││├──┼────┼─────┼────────┼──────┼─────────┼─────────────────────────────────┤│││壹拾陸萬│壹拾陸萬元│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九十一年七月│自九十一年七月十六│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元││二十三日起至一百│十五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2│││零二年十一月二十││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日││六九五計算之利息。│││││││││││├──┼────┼─────┼────────┼──────┼─────────┼─────────────────────────────────┤││壹拾伍萬│壹拾肆萬捌│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九十年十二月│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3│元│仟參佰貳拾│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二十三日│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十,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壹元│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之違約金。│││││三日││點一一計算之利息。││││││││││├──┼────┼─────┼────────┼──────┼─────────┼─────────────────────────────────┤│││貳拾肆萬│貳拾參萬陸│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九十一年四月│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自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元│仟貳佰肆拾│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二十八日│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十,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4││壹元│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違約金。│││││九日││點○四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