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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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郭東育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東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郭東育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02刑保字第43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其提出保證金繳納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為證,且有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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