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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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酌減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51號聲請人 徐俊智 相對人 黃皓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請求酌減扶養費,應徵第一審非訟事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