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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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桃簡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
102年7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載關於被害人姓名「 李美嬌 」之記載更正為「 李美橋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害人姓名「李美橋」之記載,均誤寫為「李美嬌」,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