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4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立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立祥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
4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號,因故與 范氏 端莊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以拳頭毆打 范氏端莊 ,致范氏端莊受有右眼瞼及眼周區之挫傷、右眼眼皮及眼周區之表淺損傷、右臉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范氏端莊於本院
102年8月8日行準備程序中,當庭聲請撤回告訴,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