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7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
法定代理人 丁○○
、5樓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7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3月25日下午2時2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婷妮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