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10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98年度花小字第10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5日上午10時11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
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通   譯 林彥儒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玖萬 陸仟 捌佰肆拾參元,及自民
國97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38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7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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