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零壹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請求確認界址事件,經本院98
年度南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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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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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項目II│金額(新臺幣)│備註│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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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聲請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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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測量費│26,700元│聲請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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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44,035元│應由相對人負擔2│
│││分之1即22,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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