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99號
原   告  林茂雄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被   告  林上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上信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訴訟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7萬元(參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之交
易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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