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伊品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39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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