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519號
原   告  游鈺翔
被   告  吳春男
本件前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前即108年9月17日入監,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
8年11月11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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