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585號
原   告  許佩蓉
被   告  黃仲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中正區,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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