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三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李燕
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湯凱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