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三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李燕
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湯凱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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