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55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簡字第1553號
原   告  施鳳珠
訴訟代理人  劉昆鑫
       劉玠芳
被   告  鍾來香
訴訟代理人  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五樓房屋修
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修復漏
水;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7,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嗣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
明為: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5
樓房屋(下稱甲屋)自行修繕至不漏水;㈡被告應給付原告
123,8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判決事項之聲明,於
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
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甲屋所有
權人,自104年1月10日起因甲屋漏水使系爭房屋浴室及廚
房之天花板、牆面潮濕、積水,水路往各方流暢,使得室內
設施毀損,原告屢次要求被告修繕,然被告不理不應。而系
爭房屋漏水情形持續且益發嚴重,已達不堪居住之程度,嚴
重影響原告身體健康、居家衛生及生活品質,原告被迫於10
5年4月起另行租屋居住,並將家具暫時另置他處,因而增
加租屋費用79,050元及家具管理費6,000元,則被告應賠償
原告系爭房屋修繕費用38,816元、租屋費用79,050元及家具
管理費6,000元,總計123,866元。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10條第1項或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民法第191條
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
2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甲屋浴室已於105年5月8日維修過,但未解決
,應係公共排水管漏水,漏水並非甲屋造成,原告所請求之
修繕費用及租屋費用與漏水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分別為系爭房屋、甲屋之所有權人,因甲屋漏
水致系爭房屋浴室、廚房牆面潮濕、積水,使得系爭房屋內
之設施毀損,原告因而受有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
謄本4紙、系爭房屋照片8張、估價單各2紙為證,核與所
述相符,並由本院會同兩造及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
人員至現場履勘,勘驗結果為:系爭房屋浴室、廚房天花板
有水痕、油漆剝落一情,有本院105年7月1日勘驗筆錄暨
現場照片在卷可參,且經本院委託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
就漏水原因、修復項目及費用進行鑑定,該會鑑定結果略為
:甲屋廁所地坪(結構體)應是有滲漏水現象及5樓廁所或
廚房排水管應有接頭不良或有破裂,致使用水時或排水時至
地坪及排水管內部,就會造成系爭房屋牆壁和天花板水分增
加,故導致長期滲透侵蝕之樓板層及加強磚造牆。該建築物
經過長期、溫度或濕度變化...等原因,造成局部結構體
產生裂縫,水分會沿裂縫或損壞處滲入樓板及牆壁內,而造
成內部含水量增加,使天花板及牆面滲水並長期含水量增加
,這些水分進而分解水泥內之鈣、鎂、鉀等鹽類並與之反應
形成氫氧化物,而這些氫氧化物由濕氣帶與空氣中之二氧化
碳反應後,形成白色膨脹之碳酸鹽結晶體(俗稱壁癌)等語
,有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105年7月27日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該鑑定報告書係鑑定技師與兩造素不
相識,亦無利害關係,本於專業知識及技術,以專業儀器實
地檢測製作而成,則上開鑑定意見應可採信,是原告上開主
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固抗辯甲屋浴室已於105年5月8日維修過,漏水並非
甲屋造成,應係公共排水管漏水云云,惟查,台灣營建防水
技術協進會鑑定人員於初勘時查看、比對系爭房屋漏水位置
及甲屋後,認相對應可能之水源位置為甲屋廁所及廚房2處
,嗣於複勘時在現場進行放水測試,測試過程中發現水源由
系爭房屋廚房天花板流出明顯水源,且測量系爭房屋廁所天
花板及廚房天花板濕度在放水測試後濕度亦確實明顯增加,
此亦有上開該會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足認甲屋廁所地坪
及廁所、廚房之排水管確實為原告房屋漏水之原因。另被告
雖抗辯已於105年5月8日修繕廁所、浴室地板云云,並提
出照片為佐,然查系爭房屋在本院於105年7月1日至現場
履勘時,漏水問題尚仍存在,可見被告自行維修甲屋浴廁地
板並未使系爭房屋漏水問題獲得改善,自難據此而排除甲屋
為系爭房屋漏水之原因,是被告上開抗辯,洵難採信。
㈢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
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土地上之建築
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
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
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
767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未就甲屋善盡修繕、維
護之責,致系爭房屋漏水因而受有損害一節,業經說明如前
,是被告具有過失應可認定,又被告過失行為與原告受損間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且被告
房屋漏水顯已造成原告所有權之妨害,則原告請求被告修復
被告房屋以防止其妨害原告房屋,亦屬有據。再本件原告房
屋回復原狀之方式及所需必要費用,經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
進會鑑定估算,認修復方式建議將原告房屋天花板木作拆除
、牆壁等,油漆鼓起、剝落、壁癌部位,刮除至水泥砂漿面
層,排水管修復,刮除後之素面整理乾淨,全面塗佈矽酸質
系防水材,批土抹平,塗刷水泥漆一底二面,環境整理、廢
棄物運棄,修復費用總計為38,816元(含廠商利潤、營業稅
捐)等情,復有上開鑑定報告書足以佐證,是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修復費用38,816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㈣再按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
立要件,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之金額,應視其所受之損害而
定,並以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定其賠償之金額(最高法院19年
上字第2316號、19年上字第3150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17
64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房屋係因被告房屋
漏水而不能居住使用,致其於105年4月間起需另行租屋居
住,並將家具另置他處等語,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房屋現場照
片8張、租屋證明2紙附卷可稽,經本院勘驗系爭房屋滲漏
水情形,遍及浴室、廚房等處,該處之天花板及牆壁均油漆
剝落,程度嚴重,且浴室、廚房牆壁外層均已拆卸,電線外
露,堪認系爭房屋已不宜居住,是原告確實受有無法使用原
告房屋所受之損害,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另行租屋費用79,0
50元及保管家具費用6,000元,應屬有據,是被告抗辯原告
之租屋費用,與漏水無關云云,自無可採。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
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
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
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
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
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即105年5月6日起給付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民法第191條
、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訴請被告將甲屋修復至不漏
水狀態,並給付原告123,866元(計算式:修復費用38,816
元+租屋費用79,050元+家具管理費6,000元=123,866元
)及自10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
主文第4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後附計算書確定
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春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第一審鑑定費用63,000元
(初勘費用8,400元)
(複勘費用54,600元)
合計65,32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