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414號
原   告  陳龍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成江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張成江、德雄運輸有限公司之正確送達地址。
二、被告張成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德雄運輸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基本資料及法定代理
  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四、被告姓名或公司名稱如有錯誤,更正正確之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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