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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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25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林勵之
被   告  魏書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易融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 北小 字第 2253 號裁定(105.11.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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