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請人 朱國慶
蔡侑霖 巨漢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文漢 上列聲請人與 陳永昌 、 陳永鎮 、 陳永興 、 陳一元 、 陳立人 、陳耀卿、 陳耀煌 、 陳耀星 、 陳耀明 、 陳耀坤 、 陳耀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重新送達債務人陳永鎮、陳永興、陳立人戶籍地址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