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送達代收人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淑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