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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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4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被   告  鄭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4,640元,應繳裁判費5,0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
57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3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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