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967號
原   告 連都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瑞欽
訴訟代理人  洪江
被   告  彭秋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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