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9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9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陳美玲
段            000巷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廖芷儀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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