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432號
原   告  蔡宏文
       蔡嘉婷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蔡順福
被   告  張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2年7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叁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兩造主張:
(一)原告主張:原告蔡順福於民國88年3月間遂向被告借貸新
臺幣(下同)360,000元,原告蔡順福除開立本票予被告外
,復另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被告,以用以擔
保上開債務,嗣上開債務業經原告蔡順福於89年間清償完畢
,乃被告之抵押權即失所附麗,應隨之消滅,且抵押權之存
續期間已經過,抵押權更應隨之消滅。而被告遲未予以塗銷
抵押權登記,處於得隨時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行使抵押權
,致原告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原告自得就請求
以本判決予以除去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
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參最高法院42年
台上字第1031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本件原
告主張被告之抵押權已經消滅,卻未予以塗銷登記,使被告
隨時得行使之,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則原告法律上地位
有受侵害之虞,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
是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應可認定。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
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五、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
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
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881條之1定有明文。而最高限額
之抵押契約固得將現在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約定為
擔保債權,惟抵押契約約定有存續期間者,訂立契約之目的
,顯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則應以存續期間所發
生之債權,始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
續期間者,其期間雖未屆滿,然若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
約已合法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且無既存之債權,而將
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其原擔保之存續期間內所可發生之
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
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8
79號判決、83年臺上字第1055號判例意旨參照)。
六、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因清償而消滅,且該抵押權之
存續期間亦已於89年3月25日屆至,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
將來已確定不再發生,依抵押權之從屬性,該抵押權亦應歸
於消滅,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將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從而原
告提起本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榮峰
附表:(抵押權存續期間均為88年3月25日至8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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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
│號├───┬────┬───┬───┼─┼────┤│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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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大雅區│十三寮│198-48│建│72.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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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大雅區│十三寮│198│建│2193.00│8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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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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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物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
│號├───┬────┬───┬──┼─┼───────┤│
││縣市○鄉鎮市區○段│建號│目│平方公尺││
├─┼───┼────┼───┼──┼─┼───────┼────┤
│1│臺中市│大雅區│十三寮│306│建│主建物113.08│全部│
│││││││附屬建物30.71││
├─┼───┬────┬───┼──┼─┼───────┼────┤
│2│臺中市│北屯區│十三寮│342│建│9│8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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