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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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9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不服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9
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