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 李明璋 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陳正偉法官廖欣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