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抗告人甲○○代理人乙○○律師以上抗告人因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