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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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救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救字第136號
抗告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2日本院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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