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1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 律師被告甲○○
59巷丙○○
10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件96年度訴字第2248號拆屋還地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12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原告之上訴,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48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17號民事判決各1件在卷足憑。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