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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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96年8月3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依各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於96年6月間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並開立發票日96年6月30日,面額150萬元之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詎聲請人於96年7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目前尚欠1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8年4月20日以苗院燉非清98司拍80字第10652號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經相對人具狀陳稱:伊僅向聲請人借款44萬6千元,已清償約88萬元,債務早已清償完畢,目前伊正與聲請人協商中,請延緩拍賣等語。惟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且屆期未清償,並提出本票一紙,形式上足以釋明雙方有債權關係存在;至相對人所陳核屬實體事項,非本院於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行起訴以資救濟。且聲請人既未撤回聲請,即不同意相對人請求延緩。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大湖│南湖││1181-1│田│48│全部││├─┼───┼────┼───┼──┼────┼─┼──────┼────┼──────┤│2│苗栗縣│大湖│南湖││1181-3│田│1827│全部││├─┼───┼────┼───┼──┼────┼─┼──────┼────┼──────┤│3│苗栗縣│大湖│南湖││1181-4│田│78│全部││├─┼───┼────┼───┼──┼────┼─┼──────┼────┼──────┤│4│苗栗縣│大湖│南湖││1181-7│道│16│全部││├─┼───┼────┼───┼──┼────┼─┼──────┼────┼──────┤│5│苗栗縣│大湖│南湖││1181-8│道│15│全部││├─┼───┼────┼───┼──┼────┼─┼──────┼────┼──────┤│6│苗栗縣│大湖│南湖││0000-000│林│182│全部││├─┼───┼────┼───┼──┼────┼─┼──────┼────┼──────┤│7│苗栗縣│大湖│南湖││0000-000│林│988│全部││├─┼───┼────┼───┼──┼────┼─┼──────┼────┼──────┤│8│苗栗縣│大湖│南湖││1172│田│2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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