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29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清償或還款明細資料。
㈤釋明抵押物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㈥聲請拍賣不動產之最新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金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