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103號
98年度交聲字第1104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P00000
00、32-BO0000000號),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經該院以97年度訴字第679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97年5月23日、97年10月7日,所為之高市交裁字第裁32-BP0000000、32-BO0000000號處分,均應予撤銷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笫89條定有明文。次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亦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笫18條規定甚詳。
三、經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就原處分機關97年5月23日高市交裁字第裁32-BP0000000號裁決之處分,前向本院聲明異議,並經本院以97年度交聲字第1352號聲明異議案件受理後,於97年7月31日裁定,因未有抗告而確定;就原處分機關97年10月7日高市交裁字第裁32-BO0000000號裁決之處分,前向本院聲明異議,並經本院以97年度交聲字第2431號聲明異議案件受理後,於97年12月31日裁定,異議人提起抗告後,嗣異議人撤回抗告而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各1紙附卷可憑,堪認異議人就上開裁決書之處分,重行提出本件聲明異議,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及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件聲明異議均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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