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
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二、三行改為「甲○○所經營˙並充當住
宅之霧園咖啡店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潘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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