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林祐成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林懷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