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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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672號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被 告 王緯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里○○街○○○巷○○號
,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莉娟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