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大偉選任辯護人楊凱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劉思吟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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