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6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告 陳玫宏 (即陳 黃美華 之繼承人)
陳鼎隆 (即 陳黃美華 之繼承人) 陳玫錦 (即陳黃美華之繼承人) 陳科維 (即陳黃美華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656元(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之房地即系爭369、370地號及483建號相近單價約每平方公尺28,338元×房地面積80.55平方公尺×應繼分1/4=570,6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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