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252號聲請人 林游梅 相對人游元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方 上列當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聲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經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而於103年
1月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已補正上開資料,故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逕為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