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小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四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黎惠萍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