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83號上訴人 陳泓源 訴訟代理人 吳瑾紳 被上訴人 陳英俊
陳英武 陳英哲 陳英郎 陳秀蘭 陳秀美 陳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拾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元【計算式:
(833,600元+833,600元+833,600元+833,600元+815,20
0元)《即系爭建物全棟之課稅現值;見本院訴字卷㈡第249至
254頁之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函暨檢附之課稅明細表》×1/5《即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829,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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