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佑名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麗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佑名消防器材工程│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三大消防安全顧問有限│68,250元│FE0000000│103年9月30日│││有限公司連麗華│用合作社竹圍分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