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08號聲請人 李尚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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