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40號原告 李陳秋豊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 律師被告 李俊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120元;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為原告,並應將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巷○弄○○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具狀陳報所載應核定為10,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880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2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