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丙○○
丁○○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林鴻達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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