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8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6.4.11│96.4.11│95.11.11│││年月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948號│字第2948號│第4875號等││├─┬────┼─────────┼─────────┼─────────┤││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6年訴字第1218號│96年訴字第1218號│96年度易字第11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8.31│96.8.31│96.8.31│││││││││├─┼────┼─────────┼─────────┼─────────┤││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96年訴字第1218號│96年訴字第1218號│96年度易字第1128號│││判│││││││決├────┼─────────┼─────────┼─────────┤││判決確定│96.10.1│96.10.1│96.10.1││││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6.1.4│96年1、2月間│96.3.26│││年月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4875號等│第4875號等│第4875號等││├─┬────┼─────────┼─────────┼─────────┤││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28號│96年度易字第1128號│96年度易字第11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8.31│96.8.31│96.8.31│││││││││├─┼────┼─────────┼─────────┼─────────┤││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28號│96年度易字第1128號│96年度易字第1128號│││判│││││││決├────┼─────────┼─────────┼─────────┤││判決確定│96.10.1│96.10.1│96.10.1││││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96.3.28│96.4.12│96.4.12│││年月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4875號等│第3491號│第3491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28號│96年上訴字第2452號│96年上訴字第24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8.31│96.11.20│96.11.20│││││││││├─┼────┼─────────┼─────────┼─────────┤││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28號│96年上訴字第2452號│96年上訴字第2452號│││判│││││││決├────┼─────────┼─────────┼─────────┤││判決確定│96.10.1│96.12.3│96.12.3││││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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