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8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5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10月2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10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南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