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90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台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台中市監理站民國98年5月22日所為之裁決(裁監稽違字第裁61-HD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民國98年4月22日12時43分許,在台中縣○○鎮○○路592之11號前(屬台中縣台八線0至13公里處),因有不遵守公路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之違規,為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舉發。本所遂於98年5月22日以裁監稽違字第裁61-HD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九百元。受處分人提出申訴,業經原舉發機關函復略以:本件違規路段(台中縣台八線0-13公里),經台中縣政府公告,自98年1月7日起全天候禁止河川疏浚砂石車輛行駛(含空車),該6J-31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為疏浚砂石車輛,違規行駛該路段,警方依法舉發並無不當。本站係依警方舉發之違規事實裁處等語。
二、受處分人則以:受處分人於98年4月22日駕駛6J-31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駛於東關路(台八線),當時是空車,且當天疏浚工程並未啟動。受處分人行駛於台八線係為前往東陞汽車電機配修廠維修保養車輛,以便工程進行時車況之順暢,請體恤百姓掙錢辛勞,勿為難市井小民等語,聲明異議。
三、按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5條規定所發布命令,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四、查受處分人駕駛6J-31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98年4月22日12時43分許,在台中縣○○鎮○○路592之11號前(屬台中縣台八線0至13公里處),因有不遵守公路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之違規,為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攔查舉發等情,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並有台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附卷可稽。又受處人駕駛6J-318營業貨運曳引車為警攔查舉發之路段,即台中縣台八線0至13公里處,業經台中縣政府公告自98年1月7日起全天候禁止河川疏浚砂石車輛行駛,所禁止行駛者,包括空車在內,僅自98年4月27日起至98年5月10日止每週一至週五6時至20時暫時允許載運河川疏浚砂石車輛(含空重車)通行,亦有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98年5月18日中縣東警交字第0980006105號函、台中縣政府98年4月24日府交行字第09801267681號公告影本在卷足憑。上揭禁止行駛之公告,並未區是否空車,亦不問行駛目的,除暫允載運河川疏浚砂石車輛(含空重車)行駛期間,舉凡河川疏浚砂石車輛(含空車)均禁止行駛。本件受處分人於禁止行駛期間之98年4月22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駛於禁止行駛路段,顯已違反上揭禁止行駛之公告,原處分機關根據原舉發機關所舉發受處分人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九百元,尚無不合,本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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