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6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