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23號聲請人 阮垂粧 即NGUYE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甲○○為夫妻關係,因請求離婚等事件(即本院九十六年度婚字第一0八0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相對人有暴力行為,經鈞院核發暫時保護令在案,是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九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有上開文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利用法務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聲請人之財產情況,經核屬實,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乙份附卷足憑。另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