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再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0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818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0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3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818號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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