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63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屬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惟無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可資遵循,為此聲請裁定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並參酌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1397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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