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義務辯護人 楊俊樂 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義務辯護人 鄧雲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497、27128、28079、29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而被告甲○○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被告甲○○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九十七年三月六日裁定均延長羈押二月,被告甲○○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被告丙○○、甲○○、乙○○之前項羈押原因(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於被告甲○○之前開禁止接見通信原因則已消滅,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當庭諭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敍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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